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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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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海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93年1月。第一届任期自1993年1月至1998年4月;第二届任期自1998年4月至2003年1月;第三届任期自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第四届任期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第五届任期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第六届任期自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第七届任期自2023年1月至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海南省的19个省辖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置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海南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四)审查和批准海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海南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撤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海南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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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1993年1月召开的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现在是第七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期任期相同。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四)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五)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八)监督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2日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9人。

截至2026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委员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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