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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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组织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和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家庭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妇女联合会负责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推进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指导其运行和发展;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组织等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组建家长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推动高等院校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信息档案,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按照职责指导、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青少年心理健康医学机构等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推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会媒介宣传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公益广告宣传。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负责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内容。
县级以上社会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四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本地家庭教育的特点,组织公益宣传、亲子实践、讲座研讨、经验分享等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公益性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参与实施家庭教育。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通过共同参与互动游戏、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高陪伴质量;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构建良好亲子关系。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和良好行为习惯。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培养其乐观、包容等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文身、吸烟、饮酒或者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倾向和行为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合理干预措施。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带头养成科学使用网络的习惯,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关注未成年人的使用网络行为与心理状态,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过度网络消费、手机依赖等沉迷网络的行为,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交通出行、上网用网、防溺水、防火灾、防触电、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防“套代购”走私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对未成年人开展防台风、防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帮助其掌握居家安全防护知识、户外避险技能以及应急求助方法,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性别平等观念,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性别意识,在家庭角色分工、家庭资源分配、教育机会提供等方面,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平等的成长环境。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未成年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或者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视情况返回未成年人身边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选择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的,应当选择依法登记、管理规范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实地查看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或采用适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特点、符合本省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优质家庭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和推广应用。
鼓励研发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者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完善家庭教育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广泛吸纳具有一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经验的退休教师、儿童工作者、大学生、“候鸟”人才等人员,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参与家庭教育宣传、儿童关爱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设立、指定、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的建设;
(二)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三)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普及推广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四)培训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及志愿者,建立家庭教育服务人才库;
(五)研发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关心关爱。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照料,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情感抚慰,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动将家庭教育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成效纳入教师考评体系。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面向全体家长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学校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干预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因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精神障碍需要休学的,依法办理休学手续。无需休学但需短期停课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师范类高校应当为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家庭教育服务相关课程。
教师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编写家庭教育读本。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免费推送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 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会同教育行政、民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接受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十日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专门学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国家法律、贯彻中央精神的具体举措。二是完善我省家庭教育立法体系需要。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立法细化部门职责,可破解公共服务覆盖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基层保障薄弱等问题,构建覆盖城乡、公益普惠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三是借鉴经验固化实践成果需要。截至2025年,全国有18个省份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我省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本地有效做法、吸收外省成熟经验,构建符合省情的家庭教育法治体系。四是破解家庭教育现实难题需要。当前我省家庭教育存在部门协同不足、部分家长教育观念偏差、留守儿童及“隐性留守”等问题,亟需出台草案予以规范引导。
二、主要内容
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条,主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内容包括:
(一)明确部门责任,解决各部门对家庭教育职责不清问题。草案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各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及教育行政、妇女联合会、民政、卫生健康、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具体职责。二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等工作。
(二)强化家庭主体责任,解决家庭教育理念偏差问题。草案细化家庭责任的相关规定,强化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家庭教育;二是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针对本省实际情况,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文身、吸烟、饮酒或者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倾向和行为的,应当积极采取合理干预措施;三是为保障未成年人用网安全,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四是为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交通出行、防溺水、防火灾、防“套代购”走私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五是结合海南省的气候特点,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提高风险识别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细化家庭责任,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责任承担问题。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未成年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或者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视情况返回未成年人身边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四)多途径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解决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确立难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设立、指定、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五)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解决家庭教育支撑体系薄弱问题。为加强社会多方力量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草案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推动家庭教育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成效纳入教师考评体系;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免费推送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请假难”问题,草案明确单位支持责任,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参与难问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六)明确监管措施,解决监护人拒不履行家庭教育如何监管的问题。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情形的,根据情况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