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海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93年1月。第一届任期自1993年1月至1998年4月;第二届任期自1998年4月至2003年1月;第三届任期自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第四届任期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第五届任期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第六届任期自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第七届任期自2023年1月至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海南省的19个省辖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置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海南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四)审查和批准海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海南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撤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海南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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