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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作者 :蒲晓磊编辑 :杨小涵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7日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彰显我国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客观要求,是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制度创新、系统协调推进改革提供法律基础的实际需要。

  提供必要制度供给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自由贸易港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制定自由贸易港法在立法史上也是新的尝试。王瑞贺说,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方面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法律条文可以概括一些、原则一些,按照这一思路,立法坚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原则性、基础性定位,旨在构建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保障的“四梁八柱”,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同时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体现中国特色和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时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参考国际先进成熟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经验,注重与国际通行的高水平经贸规则相衔接,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和海南实际,围绕国家赋予海南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海南优势,聚焦“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正确方向。

  王瑞贺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按照党中央要求“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给予充分法律授权”的精神,授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权限,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这样,既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又有利于海南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探索。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

  针对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出了规定。

  在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方面,该法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法律保留事项或者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该法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该法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在税收制度方面,该法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此外,该法还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和综合措施方面,规定了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制度政策体系。

  海南要用足用好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

  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赋予海南更大立法权和改革自主权,是立法的一大亮点。

  王瑞贺指出,为保障法律更好实施,海南省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各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具体办法;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

  王瑞贺说,在“中央统筹、部门支持、省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下,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将法律确定的重要原则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出实效的具体制度措施,确保法律制度实用、管用、好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丽新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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