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正式颁布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那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出台实施后,如何推进海南自贸港立法机制创新?如何构建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统领的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体系中应包含哪些具有“四梁八柱”作用的重要立法项目?日前,“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推进立法创新”座谈会在海口召开,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要加强特事特办的立法机制的创新。”在海南自贸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原部长、研究员赵晋平看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从开始提议到审议通过,再到颁布实施,仅花了两年时间,充分体现了特事特办的立法机制的创新。建设自贸港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自贸港立法也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
“还要坚持立法先行的法治化建设方向。”赵晋平说,建设海南自贸港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伟大创新实践。为确保中央战略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夯实制度创新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立法工作必须先行。
“全国人大决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这是我国在特殊功能区治理体系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海南自贸港地方立法,就是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原则基础上,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和省级地方立法权,使得法治手段能够‘接地气’,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此,海南地方立法成效事关海南自贸港建设战略大局。”赵晋平表示。
海南自贸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认为,海南自贸港法是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法,贯彻落实该法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是海南自贸港法律与全国性法律的关系。”黄进指出,海南自贸港是一个国家采取和实施特殊政策和制度的地区,但它又是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受制于国家统一的法治。全国性法律肯定要在海南自贸港实施,但海南自贸港又要施行一些独特的法律制度,这就提出全国性法律与海南自贸港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其次是海南自贸港法与海南自贸港法规的关系。海南自贸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全国性法律,是海南自贸港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海南自贸港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黄进强调,因此,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海南自贸港法规时,必须遵循海南自贸港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得违背海南自贸港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也不得对海南自贸港法的规定作变通的规定。
“最后是海南自贸港法律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关系。”黄进建议,海南相关法治部门应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做到心中有数,积极发挥它们在自贸港建设中的作用。在遇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海南自贸港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建议按照国际法上“条约必须信守”及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选择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的就直接适用,不可以直接适用的,则通过海南自贸港法规转化后适用。
(海南日报海口6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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