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会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就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赴部分市县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5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司法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全面推行极简审批制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贯彻落实投资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海南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实施意见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体现全行业投资领域推行极简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明确推行极简审批的原则和重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持续推进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深入推动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内容,并从政务数据共享、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受理、告知承诺制、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等方面作了补充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二、关于明确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的基本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在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前,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重点园区和其他条件成熟区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等基础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三、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举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草案应当总结提炼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的改革成果和经验,完善该领域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在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的事项中增加水土保持评估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是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中增加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审批。三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具备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核发相关证件,项目即可开工。四是增加梳理合并和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实行“用地清单制”、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优化服务举措。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要求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极简审批监管机制,合理确定重点监管事项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明确对市场主体的相关失信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三是丰富涉企服务的内容,规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并探索统筹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涉企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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