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规定(草案)》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s://www.hainanpc.gov.cn)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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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了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五自由便利和一安全有序流动”为主框架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作为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发展潜力。而国际数据中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枢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对其进行明确定义,为我省开展相关立法提供了创新空间。同时,近年来我省“游戏出海”“来数加工”等数据跨境业务的落地,也为国际数据中心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和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打造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制度设计新高地,吸引国内外数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集聚,促进国际数据产业发展,特此立法。
二、起草过程
草案的起草包括收集资料、调研论证、制度比较、初稿起草、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等阶段。起草期间,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该草案于今年9月9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草案共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规定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的概念。以促进国际数据中心发展和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为目的,在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范围,即“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利用高速便捷的跨境数据专用通道,仅面向境外提供数据存储、加工、交易等国际数据服务业务。”(第一条、第二条)
(二)明确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的运行规定。提出省人民政府建立国际数据中心统筹运营协调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管理机制,规定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要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等合法性要求,明确相关企业使用高速便捷的跨境数据专用通道的申请程序。(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明确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的促进规定。从特定场景、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数据出境评估、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数据交易和数据跨境综合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鼓励和支持举措。(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四)明确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的监管规定。提出了网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和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安全体系。(第十三至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和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是指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利用高速便捷的跨境数据专用通道,仅向境外提供的数据存储、加工、交易等国际数据服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国际数据中心发展,建立国际数据中心运营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国际数据中心有关的政策制度,协调解决国际数据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数据中心发展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利用高速便捷的跨境数据专用通道,提供国际数据服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向境外提供游戏服务、影视加工、商业航天、北斗应用、跨境电商、跨境直播、跨境旅游、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跨国生产制造等国际数据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自主选择使用可信、安全的国内外云服务、AI算力芯片、AI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国际数据服务。
第八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数据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合规义务。
第九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仅对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存储、加工、交易等数据服务,服务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二)向境外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的。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国际平台的交流合作,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在数字身份、电子支付、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开展国际互认互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数据交易场所,促进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国内外数据要素融合和数据资源流动。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数据跨境综合服务平台,向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提供数据出境评估、数据合规咨询等服务,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第十三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数据中心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安全保障机制,指导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国际数据中心的网络和数据安全。
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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