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现行相关上位法的需要。《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于2009年实施,至今已15年,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现行规定的许多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新部署要求,现行规定个别条款与上述国家政策文件精神不符,亟需修改完善。
三是放活经营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无需审批,从放活经营权、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现行规定中无上位法依据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
二、起草的过程
今年以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邀请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参考广东、安徽、江西、贵州等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两次征求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和“四评估一审查”,我局于5月30日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查,已经7月9日八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二十条,不分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相关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
二是删除现行规定中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根据全国开展行政许可事项动态清理工作部署和要求,从放活经营权的角度出发,《修订草案》删除了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修订与现行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确保一致。
四是新增2条内容。《修订草案》一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流转合同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二是规定公益林及其林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但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个别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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