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现状
2021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以及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明确在海南自贸港生产经营的企业适用该目录,可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和加工增值超过30%内销免征关税等政策。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目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为2021年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中含有鼓励类产业821项。《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21年1月发布后尚未修订过,共有14类143项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2022年10月26日发布的最新版,海南适用其中的全国目录519条和海南省目录72条,共591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作为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外资产业和区域政策,对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内外资投资企业适用的鼓励类产业范围不一,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外商投资法》有关立法精神不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要求“持续优化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也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但目前,海南的内资企业可适用的鼓励类产业共964项(含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821项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143项)远超外商鼓励目录的591项。对内资与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产业目录,形成了制度层面的内外资竞争差异,使得部分外资企业不能适用自贸港优惠政策。
二是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范围受限,影响海南吸引外资工作的开展。内资企业在更大范围享受了比外资更优惠的税率,国内企业境外返投工作将受到影响。同时,由于适用不同鼓励类产业目录问题,内外资企业在享受加工增值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该政策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别。外资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税率会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包装成内资企业。
三是不利于彰显海南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战略的实施。把海南建设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是海南自贸港肩负的使命,内外资鼓励目录不一致将打击外商投资海南的信心,不利于外资企业投资海南,不利于营造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容易引发外商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疑虑。
三、建议
一是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在全岛封关运作前,支持海南充分开展政策制度的压力测试,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及时调整修订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完善《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同时依据《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适用政策”的精神,允许海南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除外),推动外资鼓励目录不断接近内资目录水平。
二是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海南实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进一步修订缩减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减少禁止和限制条款。
三是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提前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负面清单”,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全面放开投资准入,对所有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均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