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

作者 : 编辑 :叶小博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一、案由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 ) 1979 7 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 1986 两次 修订。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检察院的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修订 19 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定位。为贯彻高检院《 2009-2012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 坚持工作重心下沉,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 2008 年,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全省设置 37 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形成了覆盖 160 个乡镇、 59 个农场、 13731 个自然村的服务农村检察组织体系。经过积极探索,派驻基层检察室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推进基层法治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山东、河南、上海、重庆、浙江等多地检察机关,也正积极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要求,加快推进以派驻基层检察室为主要模式的机构建设。但目前,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司法改革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2014 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对现有司法人员按照 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分类管理 ,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又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 。目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7 之规定, 除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外,检察人员还包括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这和 中央司法改革要求以及各地的试点做法有较大差别。

二、案据

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一是现行乡镇一级司法体系唯缺检察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在乡镇设立人民法庭,公安机关设立派出所,法律地位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下,只有检察机关未设法定派出机构,不利于建立配套的司法监督制度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约机制。二是海南省检察机关的探索为设立检察室积累了经验。海南省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实践,乡镇检察室已经成为基层法律监督的触角,联系群众的纽带,便民利民的窗口,司法办案的支点,契合了社会治理转变、社会矛盾化解、检察工作重心转移的时代要求,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一致赞誉,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的重要成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亟需修改完善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

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2014 3 月,海南等七个省份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开始探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按照中央要求,检察官员额不得超过政法编制的 39% 。海南省检察机关在实有检察官占政法编制 69.1% 的情况下,经过精心调研谋划、精心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同时选出了检察官,占全省政法编制的 31.9% ,高标准完成中央要求。随后,任命了检察官助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顺利完成。目前,第一批试点的海南、上海、吉林、湖北已全省(市)推开,广东、青海、贵州以及 2015 6 月第二批试点的 11 个省份,已在部分市县选出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2015 12 9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要求,全国其余 14 个省份于 2016 年全面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试点。目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已经积累一定经验,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重新界定各类人员的条件已经成熟。

三、方案

2013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纳入立法规划。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修改工作。

(一)第二条增设一款作为第四款: 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辅助人员若干人,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组织、指导下履行职责,书记员在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组织、指导下履行职责。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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