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关于做好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的建议

作者 :吉明江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对江河湖泊进行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河道内违法采砂、取土行为,有效管理保护水利工程,优化了水利生态环境,保障了城乡生产生活用水,保护了流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服务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重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利用水利资源,大力发展水电事业,封江堵河,修水坝、建电站、筑码头。一方面水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一方面因封江堵河造成下游地区河(江)道变小,河床变宽,河道原状发生变化,因而水退人进,一些群众非法利用河道耕作,甚至出现非法采砂、取土等现象,严重破坏水利生态,影响社会稳定。在部分地区中小河流整治项目推进困难,工程进度缓慢,对河道内违法采砂、取土行为执法难度大。其主要原因是中小河流没有确权划界,现行《河道管理法》可操作性不强,对河道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大多数中小河流尚无确权划界,河道管理部门执法难度加大,致使河道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止,涉河建设项目推进困难;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存在争议,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及非法采砂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主汛期,一些河岸冲刷严重,主河床变化极大,严重危及河道正常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旱季,河道可能出现断流或干枯,周边群众在河道内的滩涂地进行耕种等生产活动,危及生态环境;当地政府或企业对一些河道进行旅游开发建设,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

2014年8月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4〕285号),其目标任务为: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但是,目前各地普遍进行中小河流治理,由于中小河流没有确权划界,影响整治工程进度与管理,对“十三五”后期完成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任务,对推进大量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极为不利。

为了顺利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更好地推动各地尽早完成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的领导。要将全国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提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日程,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小河流确权工作做出专项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我国中小河流数量多、范围广,确权划界工作量大、任务重,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确权划界专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推进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该项工作的资金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二、扎实做好中小河流确权划界工作。要依法对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道路、桥梁和林带等进行勘测、调查、核实、定界、绘图,确定中小河流河道管护范围的权属。经按规定公示无异后,报经县级以上政府审定。

三、依法颁发中小河流确权证书。中小河流确权划界,明确河道管护范围之后,要登记造册、定界立桩,规范管理档案,划定河道红线。按照法律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书,保证河道管理部门有效管护河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加强中小河流河道管护范围的管理。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完善中小河流管护机制,将确权划界成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河道管理责任体制机制,加强中小河流河道管护,进一步提高河道的管护水平,依法打击违法采砂、取土和侵占河道犯罪,保护河道生态、维护河道管理区域的稳定,以确保“十三五”水域保护和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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