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地
作者 : 编辑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2日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法律没有作出具 体规定,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通过的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一届、二届是79人,三届是115人,四 届是167人,五届是196人,六届至九届是155人。为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组成结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到175人。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 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交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 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从七届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进行了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在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 前提下,根据候选人得票数多少的次序确定当选人。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都是五年,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法律目前没有届数限制。
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其他职务的限制。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集 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宪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 务。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代表性、广泛性决定,全国人大代 表的人数不能过少。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几千人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决定问题,行使职权,一般一年只召开一次会 议,只能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为了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 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存在以下关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权力。(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委员长会议的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委员长会议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委员长会议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部分组成人员组成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2)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El常 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常委会多年工作的实践,这些日常工作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3)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 议。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常设专门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 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领导。(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3)根据宪 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具体包括: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 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 出建议。民族委员会还要审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六届全国人大根据1982年宪法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 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又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再次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目前,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共有9个。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 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主要有:(1)拟定和审议有关法律案,包括提出立法项目的建议、依法提出法律案、参与其他国家机关起草法律案、参与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等;(2)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包括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法规进行备案审查等;(3)处 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包括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提高处理代表议案的质量、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等。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 人大工作的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分别自主地开展 工作,虽然有上级下级之分,但不存在领导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法律上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3)人大工作和国家权力机关 的运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存在工作上联系、指导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工作,可以委托地方各 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