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5日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2012 年消费者网购金额就已突破万亿,但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规。电子商务的成长不仅取决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营造一个适宜的法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都很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产生的新问题,能否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已关系到这项新兴事业的成败。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用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去约束和调整企业电子商务行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 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立统一规范、符合国际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 有利于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 有利于 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应该单独立法
一是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二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三是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四是 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从立法学 理论 及立法实践出发,电子商务立法模式应该是先立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再对电子商务产业链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单独立法。这种立法思路的好处一是可以做到超前立法;二是有利于宏观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三是可以从立法实践中得出明晰的思路与统一的目标; 四是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法体系的统一。
(三)立法应充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特别是网络支付、物流配送、质量保证、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网络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有较大差异因而我国电子商务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