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方立法介绍
作者 : 编辑 :吴杰 来源 :海南日报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0日
海南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下列立法权限:
1、经济特区立法权。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内施行。《立法法》再次规定了特区授权立法。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伴随海南经济特区设立而专门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
2、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而且是唯一拥有“两个立法权”的省级立法机关。
3、较大市立法权。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较大市立法权。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亚市和三沙市虽为地级市,但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较大的市”,没有立法权。
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陵水、乐东、白沙、昌江、保亭、琼中六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海南地方立法的特点
正确把握海南地方立法的特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立法要求,对于用好用足“两个立法权”至关重要。
1、自主性。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特区法规时,只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原则或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就可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发展改革的实际需要自主地制定法规,在具体条文上作出一些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性、创制性、填缺性规定。
此外,六个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立法的空间也较大。
2、试验性。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事项,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其目的之一就是让海南充分利用授权性立法和职权性立法,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暂不宜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项先行立法,在海南经济特区或整个海南省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实施。这表明,海南的立法特别是授权性立法具有明显的试验性、前瞻性和探索性。
3、灵活性。根据规定,海南可基于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立法权,采取多样的立法形式进行立法。既可以以授权性立法主体的身份制定特区法规,又可以以职权性立法主体的身份制定分别适用于海南省、海口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可以制定分别适用于六个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说,立法手段灵活,立法形式多样,这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
三、海南地方立法的基本程序
严格、科学的立法程序,是立法的权威性所要求的,也是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的基本保障。就我省地方立法而言,法定立法程序主要是:
1、准备
一是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立法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每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须经省委批准,这是体现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方式。每个年度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实施。
二是起草法规案。作出起草决策,组织起草班子,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法规框架,起草法规条文,征求各方意见,重大问题报告,形成正式草案。
三是明确立法技术要求。根据法规 内容 确定结构方式以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
2、提出
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在代表大会期间,可由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省政府提出法规案;在常委会期间,可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或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省政府提出法规案。
二是代表团或代表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法规案;5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3、审议
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应经表决将法规案列入会议议程、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代表团审议、有关专委会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等程序。
提交常委会审议,应经表决将法规案列入表决会议议程、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有关单位派人介绍情况)、(有关专委会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主任会议审议等程序。
4、表决
表决,是对赞成、反对、弃权的一种表态。表决依照以下规定进行:(1)公开表决。(2)少数服从多数(过半数方的通过)。(3)表决方式,可采取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4)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5、公布
法规案经表决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公报或党报公布标准文本。
立法程序,还涉及提案的撤回、法规草案三审制、表决未通过的处理等规定。
(省人大法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