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议案
作者 : 编辑 :刘颖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0日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进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建议予以修改。
二、案据及方案
(一)建议增加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的方式
理由:目前,行政诉讼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业务量大、纷繁复杂,加之各种内外因素的交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无须通过抗诉程序,而又必须要求人民法院纠正的,可以参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从法律上寻求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因此,建议在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建议增加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程序
理由:实践中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情形大量存在,为了更好的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
因此,建议在原六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建议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手段,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理由:在法律层面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需要。
因此,建议在六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建议增加检察机关对行政判决执行活动的监督
理由:在实践中,因为行政机关在败诉后,继续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当事人因诉求未能得到实现,仍然不断申诉,耗费大量司法资源重复审查。
因此,建议在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监督
理由: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一方诉讼主体,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避免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
因此,建议在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六)建议加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行为的监督
理由: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改,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殊历史渊源,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在范围和程序上均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
因此,建议在六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建议稿)
一、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在原六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在六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在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在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六、建议在六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