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
作者 : 编辑 :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接受监督的基本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工作报告的起草和修改,从报告的起草到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报告,一般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力求工作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思路。
(一)工作报告的形成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就组织班子草拟次年3月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在报告起草前和修改过程中,一般要先作调 研。报告稿经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范围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关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有关党政机关的领导同志。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由院长和检察长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读,经代表 审议,吸收审议意见后再加以修改,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报告的主要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部署安排今后工作。2004年前,一般是报告全国各级人民 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报告本院的工作情况,兼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些主要情况。 这一变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内容也有影响,多数趋向于报告本级工作。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均依法独立审判。
1.时间跨度。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两院一般报告前一届任期的5年内的工作情况,有的报告会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原则性建议;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会议上,则仅报告前1年内的工作,部署当年工作。
2.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工作,立案再审工作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包括:批 捕,提起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处理控告申诉工作等。有的工作报告中还涉及队伍建设、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行政管 理工作等方面内容。历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侧重点都有所变化,注意重点报告涉及全局性、普遍性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报告既讲工作 取得的进展和成绩,也讲存在的缺点和遇到的困难,并提出今后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还不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作专题工作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报告,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确定题目,事先征求“两院”意见,具体内容由“两院”自行决定。通常的做法是“两院”写出初稿,征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后再作修改,最后定稿。专题报告集中讲一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情 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作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情况的报告。专题报告内容重点突出,容易讲深讲透,提出的改进措施比较具体,便于审 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一般不作决议。法律没有规定专题报告的次数,是否作专题报告、何时作专题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向全 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专题报告或汇报,一般是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当前“两院”工作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出专题报告或汇报的设想,与“两院”沟通 后,确定内容和要求。专题报告或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听取审议意见,“两院”根据审议意见提 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视情况书面向专门委员会反馈落实情况。如2003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公检法机关关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题报告,并跟踪督 促超期羁押的清理纠正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由“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作专题报告,是落实监督工作的重要和有效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