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审议发言
作者 : 编辑 :LY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8日
3月10日, 海南 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符跃兰 代表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新的期盼,立法法的修订非常必要。修正案草案已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趋成熟可行,我完全赞成。根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说明,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三沙市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级市,却没有明确赋予地方立法权。建议从国家战略大局和地方立法权的完整性考虑,三沙市应与东莞市、中山市和嘉峪关市一样,赋予地方立法权。考虑到三沙的特殊性问题,文字上如何表述为宜,可以研究斟酌。或增加:赋予国务院批准的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表述。
戴金益 代表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有一个亮点: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责任。我认为这一点意义很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依法保护人民权益,体现有权不任性,我非常赞成。建议国务院批准的不设区的地级市比照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不用对不设区的3个地级市做特别说明。
符兴 代表说,善治必须有良法,而良法的制定必须科学民主。修订立法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高度统一。这次修法历经两年,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评估,召开专题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让民众更多有序参与。党中央高度重视,作出明确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起主导作用。提交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体现了对人民代表主体地位的高度尊重。我完全赞同。
郝如玉 代表说,此次立法法修订,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做了很好的工作。我万分赞同这一重要修订,希望修订草案高票顺利通过。我提个修改建议:“税种的开征、停征及税收征管基本制度”这一表述存在很大缺陷,不够科学。一是表述片面。所谓税收法定就是全国人大税收立法要管“税种基本制度和税收征管基本制度”即包括税收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不能只管程序法。 税收通用教科书普遍讲税种制度要素有7个,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税收优惠等。其中税种基本要素有3个,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要素有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是属于税收征管的要素(在征管法总章中有表述),不是税种制度要素。这次修订草案“税种的开征、停征及税收征管基本制度”的表述,两句话说的都是征管制度,只包括税收程序法,不包括实体法,重复、片面,实在是重大缺陷。希望税收的表述能遵循税收的基本 理论 和通用教材表述。我提出可选择的修改建议4种:一是 “税收基本制度”;二是“税种和税收征管的基本制度”;三是“税种基本要素和税收征管基本制度”;四是“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征管基本制度”。
吕薇 代表说,考虑到国家需要和国际影响,建议国家赋予三沙市地方立法权,既体现立法的公平也体现国家的意志。如果国家需要,市里可代表国家立法。关于郝如玉代表的建议,同意将修改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中的“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改为“税收的基本制度”。
倪强 代表说,我完全赞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两点建议:一是明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中“等”字的内涵,以便于地方立法操作,明确除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之外,还赋予地方立法哪些权限。二是第八十二条赋予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必要时承担地方性法规的功能,应当同时赋予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法规相对应的立法权限,如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同时,是否所有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设定的禁止性措施,如失信惩戒、限期整改等,都属于第八十二条所述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范畴,修改时予以明确。
肖杰 代表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法律角度规范立法行为,非常好,很赞成。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赋予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法律严谨性和完整性、从国家大局的角度来看,建议对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地方立法权,不点具体的市的名称。
林回福 代表说,我非常赞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国家在赋予“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时,把三沙考虑进去,充分发挥三沙市在南海维权、保护南海历史文化、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建立和完善防止立法腐败的有关制度,加强对立法专业人士的监管,维护立法公平公正。
李建保 代表说,我完全赞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现在强调的“四个全面”,其中一个 内容 是依法治国,规范立法程序,界定各级权力部门立法立规的权限和边界,让立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要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防止不合理的利益通过立法而合法化;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地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新法进行效果评估;在立法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群体作用,委托他们对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的正负面效果进行评估,使新法更好发挥正面作用。
邓泽永 代表说,我完全赞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的修改理由充分,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宪法为核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立法法工作扎实,全国人大对立法法的修改工作做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修改条件非常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