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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的建议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建设自由贸易港,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核心竞争力。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中,法院竞争力是一项重要的评价因素。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有效保护和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为主动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这一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议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使海南成为外商投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一、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大格局,倾力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加快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全球优选地的现实需要。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其意义不仅在于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更在于通过探索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对外开放制度成果,更好服务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从国际上看,设立国际商事法院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竞争最激烈的领域。由于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在全球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的较大自主权,因此,国际商事法院的软硬件配置、综合实力和司法服务水平就成为决定该国国际商事司法制度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和影响力的关键。为了吸引全球投资者、贸易商选择到本国解决商事纠纷,各国无不以最优越的配置和最精英的队伍武装其国际商事审判机构。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唯有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建设高层次、高水平、有中国特色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才能将海南及我国加快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全球优选地,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是有效整合全流程司法资源,有力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展现我国国际商事审判全球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对审判的公正、高效、经济便捷有更高的要求,而要打造优质高效的国际商事审判体系,必须整合立案、审判、执行、外事(域外送达、公证认证、调查取证、外国法查明等司法协助事务)、综合保障(专业翻译、中英文网站建设、远程审判等信息化建设工作)等全流程、全方位的司法资源。同时,国际商事案件的立案、执行、审判管理等环节也都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点,在程序上具有有别于国内案件的更高要求。因此,如何避免与其他审判业务共用办公室、审判管理和调研等部门,避免相关的审判辅助和综合保障力量需要同时兼顾其他的众多审判业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商事案件的立审执衔接。唯有集中专业力量推进国际商事案件公正高效解决,才能达到有力提升国际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展现我国国际商事审判全球竞争力的目标。

(三)是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加快形成、有力凸显我国在全球竞争中制度优势的现实需要。国际商事审判制度是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环环相扣的一个整体。要构建优质高效的国际商事司法制度,就必须从国际商事审判的规律性和实际需要出发,对诉讼全流程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一些革命性的机制流程再造。在现有法院体系外单独设置国际商事法院,有利于强化相关改革的系统集成,加快打造符合司法规律和海南实际的、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事审判的制度模式,真正形成我国国际商事审判制度在全球竞争中制度优势

(四)是加强相关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全球显示度和影响力的现实需要。国际商事法院的功能定位和战略目标,决定了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将是其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在现有法院体系外单独设置国际商事法院,有利于凸显我国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高水平的国际形象,更好地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显著提高中国国际商事审判的国际显示度和影响力。

(五)是加快打造一支富于战斗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事审判尖兵队伍的现实需要。国际商事法院单独设置,有利于完善法院结构,按照国际商事审判的司法规律和专业特性,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打造一支结构完备、配合顺畅、专业突出、国际一流的国际商事审判的尖兵队伍,为我国参与国际商事司法竞争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的可行性

(一)有良好的机制体制基础。在最高法院党组和政治部的高度重视、关心支持下,海南法院于20199月设立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法庭,集中审理全省涉外民商事案件,创新性地实行立、审、执一体化,探索涉外审判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方面的规律和特点,为设立独立的国际商事法院打下了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

(二)有良好的案件办理实践基础。两年多来,两个法庭集中审理了近4000宗案件,上诉率仅5.8%,无一发回重审,改判率不足2%。法庭总结提炼了相关涉外案件的裁判规则,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另外,还出台了无密切联系点协议管辖条款,引导国内外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海南第一涉外法庭作为管辖法院。海南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这一规定,认为最高法院对国际商事法庭已有相关制度安排,依法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这是全国法院首个支持仲裁中的行为保全申请的裁定。文书上网公布后,多家专业媒体撰文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以司法实践填补了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空白地带,具有重要借鉴参考意义

(三)有良好的人才基础。两个法庭从全省择优选择了18名法官和5名法官助理,积累了一定程度的涉外审判经验,并通过全省范围三年三次的集中涉外团队培训和大量案件的审判执行实践,培养和储备了约80人的涉外审判人才队伍,还即将建立起涉外审判人才实践基地,这些均为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四)有海南省委的坚强领导和省政府的大力支持。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强调涉外审判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立、审、执一体化和三位一体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制度荣获海南制度集成创新案例,其中三位一体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制度还荣获海南省2021年制度创新二等奖。过去两年内,省委省政府领导十余次前往两个法庭调研视察,为两个法庭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五)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支持和殷切期待。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设立前,最高法院于2019年年初对海南国际商事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自贸港建设之初由于涉外经济活动尚不活跃,国际商事案件数量较少,最高法院的态度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法院的建设需求,条件成熟时即提请建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法庭设立之初,即按照立、审、执一体化全职能小法院的模式设置,为日后建设国际商事法院打下组织基础。2020年,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司法意见》,将诸多的司法改革创新权赋予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也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担当,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的先行先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海南自贸港涉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大幅度增长,法庭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符合最高法院的建设预期。海南省高院已酝酿着手起草向最高法院申请建立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法院的书面请示。

三、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设立方式。建议以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法庭为基础组建,按中级法院建制单独设置。

(二)建议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设定如下:

1、管辖海南自贸港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1)涉外民商事案件;(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2、外国当事人对与我国司法辖区没有实际联系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书面协议选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管辖的,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一审管辖

3、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管辖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

(三)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的机构编制。建议按照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法院在编人员按法官(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配备。法官实行员额制,人数按照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核定。具体三定方案待批复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法院后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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