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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海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 642209 号)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9日

  (第 642209 号)

  代表团:海口

  提建议人:严音莉

  建议内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改革,对于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2016年12月,中央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7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改革的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要求在2019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成员身份认定,2021年底前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确权到人,颁证到户,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据了解,目前我省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完成,经清查,全省2019年底集体资产总额220.43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29.26亿元;集体土地总面积2521.1万亩,其中耕地815.2万亩,林地902.7万亩;建设用地144.9万亩,其中农村宅基地78.98万亩。截至2020年10月底,全省共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近467万人,占90%以上。海口市琼山区和东方市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县,已于2018年完成改革任务;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昌江县和白沙县作为第四批试点县,也于2020年10月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但是,总的来看,此项改革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进程仍需加快,有一些突出问题还亟待解决。

  (一)对改革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部分市县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这项改革视为一般性工作,改革压力没有及时有效地传导。一些农民的认知程度不一,参与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基层干部对改革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够准,不知道为什么改、如何改,按部就班的多,积极主动的少。比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一些市县尚未搭建,或搭建后运行不正常。

  (二)一些政策措施需进一步细化。改革中的一些事项中央只给出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具体操作层面则由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是否设置集体股、股权管理是动态管理还是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等都由村民自主决定。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希望省里能出台比较详细的分类指导意见,方便基层操作。比如,“外嫁女”的成员身份确认问题。中央《意见》提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如何确认“外嫁女”包括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均未给出具体的操作办法。由于没有专门的意见,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成为农民群众上访的热点问题。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管还需进一步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2018年,我国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作为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扩大自主经营权,但作为特别法人,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主体,农村的土地、房屋、政府扶持资金等是它的资产构成,假如经营亏损,这些资产如何处置,农民权益如何保障,尚无明确规定。为保障农民权益,地方政府往往对集体经济组织监管比较严格,特别是在资金往来上审批严格,不利于其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办法还不多、效果还不够好。基层干部能力素质不足,抓经济发展的本领不够、方法不多,大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单一,主要是靠资源发包、“坐收地租”、物业经济。比如海口,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主要集中在农业产业和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仓储物流业等发展较慢。这几年全市“空壳村”有所减少,但仍存96个“空壳村”,占行政村1/3多。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压实市县主体责任,树立“早改革早受益、早改革早主动”的思想,把责任落实到位;注重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出一批改革示范县、示范村。

  二是切实抓好省里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落地生效。十八条措施极具创新性、突破性,应当说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市县乡镇基层普遍在宣传贯彻落实上做得还不够。同时,省直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定每一条的具体落实办法或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地。

  三是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比如,可以借鉴《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在省级层面出台相关规定,按照“宽接受、广覆盖” “应享尽享、能享则享”的原则,加强对成员资格界定和管理,有效保障外嫁女、生态移民等少数群体的集体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