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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重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有关刑事立法的建议

(供代表参考)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0日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由于自然、历史、人为等原因,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呈逐年增加趋势。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260724件,审结250039件,与2017年相比,受理数量增加21152件,上升8.83%;审结数量增加5626件,上升2.3%。 从我省情况看,2017年全省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306件,2018年为1892件,增长了56.88%。2019年前10个月就达1782件,已接近上一年的全年案件数。其中2017年至2019年10月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03件,占同期环境资源类案件总量的42.22%,同时我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量中最大的三类案件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及非法采矿罪,占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量的68.55%。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有力地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但是在审判过程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例如生态法律制度的滞后、生态保护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等,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条文内容滞后,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的需要严重不相适应,尤其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非法采款罪的规定,该条文的刑罚内容已不能适应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的需要,亟需通过立法机关进行修改完善。

  一、非法采矿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局

  据司法统计,自2017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新收非法采矿罪一审案件6179件,案件量以年平均92.34%的增幅呈上升趋势。海南省同比增幅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三年来,海南非法采矿一审案件收案量年平均增幅为113.81%。涉案犯罪数额由几十万到上千万,现在开始出现了上亿的案件。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非法采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入刑,即为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但上述刑法条文已明显滞后,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尤其是对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没有起到遏制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应有作用。从我省情况看,由于市场对矿产资源需求量大,非法采矿犯罪易于获得暴利,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非法采矿犯罪在我省南渡江流域、部分近海海域及部分矿产资源丰富的山区发生率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采矿犯罪处罚较轻,导致犯罪成本较低,非法采矿犯罪在我省仍很猖獗。具体而言:

  (一)非法采矿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刑罚空间太小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两档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应的犯罪数额下限最高分别为“30万”和“150万”,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罪的案件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基于量刑规范化思考,现行非法采矿罪的刑罚空间过于狭小,与当前司法实际不相匹配,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拉开合理的刑罚差距,即使勉强拉开刑罚差距,也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尴尬局面。    

  (二)刑罚与当前的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配置的刑罚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基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落实,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应当体现出从重从严处罚的精神,但是该条文的刑罚配置不能体现上述精神,该法条的刑罚配置历经二十余年并无更改,或许与二十年前的司法实践相适应,但是与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

  二、修改完善法条的建议

  虽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做过修改,但是刑罚配置二十余年并无变动,因此,基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建议立法机关及时对该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合理配置刑罚。

  (一)适当延长刑期,加重刑罚,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刑期上限为七年,应调整为十年以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国计民生作用重大,特别是矿产资源多为不可再生的,非法采矿不仅会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也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只有从严从重惩处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才能起到遏制和震慑此类犯罪的作用,有鉴于此,必须延长上述法条规定的刑期,加重刑罚。

  (二)合理调整量刑档次,拓展量刑空间,确保刑事处罚的罪责刑相一致目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配置的量刑档次仅有两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在修改完善该法条时增加量刑档次,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危害后果等,可以配置为三档,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便司法机关在对非法采矿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时能合理拉开量刑差距,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三)其它立法建议鉴于需修改完善的上述法条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的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立法机关的职权,加之具体修改完善法条的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延长刑期和调整量刑档次情况复杂,为了做到合理和科学修改完善法条,建议省人大专司立法的部门在做进一步深入调研,向社会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论证,反复修改后,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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