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行政调解统一立法的建议
行政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法院审判压力日益加大,亟需通过行政调解等前端处置渠道分流相关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但目前尚未出台行政调解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行政调解的概念、范围、程序等不明确,各地行政调解的做法也不统一。
一、行政调解立法情况
(一)相关立法情况。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的情形。这些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二)各地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情况。目前有浙江、北京 等10余个省级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规定,苏州、湘潭等部分地级市政府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规定,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且在行政调解的界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调解概念不清。关于行政调解的界定,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地区认为“行政调解”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居间调解,也包括行政机关对一般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中行政纠纷的调解,有些地区则认为“行政调解”仅包括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居间调解。
(二)行政调解程序不完善。由于行政调解工作涉及领域较宽,各地虽在行政调解程序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相关程序仍有待完善,如行政调解方案是否需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侧重于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对行政争议的调解程序规定较少。
(三)行政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障。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调解协议的履行仍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导致对行政调解协议认同度不高,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
(四)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积极性不高。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开展行政调解是与行政相对人妥协,在后续的审计、巡视中难以提供制度依据或者难以准确表述调解理由等,导致开展调解工作时畏手畏脚、效果不佳。
三、行政调解立法建议
建议尽快研究制定行政调解法或行政调解条例,规定行政调解的主体、原则、范围、程序、救济途径等,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健全行政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