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建议
作者 :余永华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各项监督职责都是由检察官具体承担,不仅要求检察官具有良好的专业 能力 和过硬的职业操守,也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开展法律监督质量高低,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检察官任职门槛,完善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打造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检察队伍。根据一年多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经验,对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
目前,检察官法对于检察官任职年龄规定为二十三岁,法律工作年限为两年。但是担任检察官年龄过低并不符合检察官的成长规律。检察官办案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生活经历、社会阅历和司法经验,才能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初任检察官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需要任检察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对初任检察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建议根据中央改革精神,适当提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和法律工作年限。
二、修改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选任的规定
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第五条规定:“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建议检察官法相应作出修改,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之后增加检察官遴选和招录其他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的的规定,可规定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择优遴选,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
三、增加关于检察官薪酬制度的规定
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第六条规定:“根据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建议在《检察官法》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中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