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的政府新状态

关于妥善解决兴隆华侨农场职工 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

作者 :余永华代表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3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 努力 和帮助下,海南兴隆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产业发展加快,广大职工和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也存在医疗保险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海南省万宁市从2002年1月开始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2007年8月29日,兴隆整体移交万宁市管理(之前隶属国侨办、广东省侨办、海南省侨办和海南省国资委管理),并于2008年7月开始参加万宁市地方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目前农场医保存在的问题:一是职工2002年1月至2008年6月(此时间段简称六年半,下同)在兴隆红十字医院参加企业医疗保险未能视同实际缴费的问题;二是在册不在岗的下岗职工在六年半期间退休,其在兴隆医院参加的农场劳保医疗未能视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造成他们必须缴交十年医疗保险补偿金后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问题。这些医保问题涉及农场干部职工、教师和医护人员6211名,职工群众强烈要求政府给以解决。

一、 2008年6月前农场医保情况

2008年6月前,农场长期实行企业内部基础劳保医疗制度,特别是2002年1月,农场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精神,修订了农场企业内部基础劳保医疗制度,经农场第十一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从2002年2月起,农场实行《兴隆华侨农场职工劳保医疗管理方案》。在医疗费用的筹集上,农场每年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1%,个人工资额的1%拨款给兴隆红十字医院,下岗职工(安置承包农场土地、鱼塘等)也自己缴交医保费给原单位参加农场医保。六年半农场共筹集医保资金14,674,188.20元并连同200多万元的医疗经费拨付给兴隆红十字医院,所有医疗报销资金均在农场内部自行解决,未增加政府的医保负担。

二、 医保问题产生的原因

造成农场医保问题的原因,一是体制改革的原因。六年半期间是海南华侨农场改制调研和制定具体政策的关键时期,由于多种原因,农场一直未能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直到有关政策制定落实后,我场才于2008年7月参加万宁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二是新政策的原因。新颁布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退休后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认同农场六年半医保缴费为实际缴费,将严重影响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 医保问题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要求农场6211人六年半医保按2013年社评工资3798元补缴,其金额为87168465.24元,对于农场职工来说这是一个巨大数额,即使按照六年半当时的社平工资计算,不计滞纳金和银行利息,其金额也高达22027999.04元,农场难于支付。如农场不补缴六年半职工的医保,会影响其退休后医保报销待遇和医疗IC款待遇,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涉及的人数会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大。目前约有1000名退休人员因涉及六年半医保问题而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多次到农场和万宁市上访,且愈来愈烈,有可能发展为群体上访事件。

四、 意见和建议

鉴于在六年半期间农场企业及其职工已经在本单位缴交医保费,并在企业内部实行医疗报销等事实,如六年半不视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在职工退休时要补足此期间的医保费,就会造成重复缴费的情况。农场六年半期间医疗费用解决渠道,虽然是企业自主行为,但毕竟是在政府政策框架下实施的,只不过管理主体不是政府,而是政府直属下的企业单位,而企业是政府的企业,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也是政府行为。另外,比海南华侨农场人员庞大几十倍的海南农垦系统改制,政府都为其职工补缴了16亿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医保都视同缴费年限,而与之医保管理体制相同的华侨农场切不能一视同仁,这与政府制定的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应“适当照顾” 、“免除历史债务”等有关政策相矛盾。

为妥善解决兴隆华侨农场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建议把兴隆华侨农场干部职工、教师和医护人员在2002年1月至2008年6月参加农场劳保医疗的医疗缴费视同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核销或由中央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