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关于立法保护华侨在国内权益的建议

作者 :余永华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华侨作为我国公民,理应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然而,由于华侨的居住地不在国内,一些与政治参与密切相关的权益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身份证联系密切的权益比如加入社保、子女入学、开立金融账户、入住酒店等得不到保障,使得华侨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困难,有的地方甚至将华侨等同于华人对待,导致华侨享受不到正常的国民待遇。多年来,海外侨胞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和方式反映此类问题,应就华侨权益进行专门立法,使华侨真正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益。从实践来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经过多年 努力 ,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例如前些年陆续颁布的《武汉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杭州市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及去年10月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一些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国家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也为国家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打下了基础。建议尽快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明确华侨的身份界定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国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出国留学、劳务输出、出国投资、亲人团聚等形式、渠道多样,其身份构成和居留情况日趋复杂。目前我国“华侨”身份的认定对是否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时间规定相对较长。而“国际移民”一般定义为:“跨越国界的常久性人口空间移动,主要指在其原常住国(一般为出生国或国籍所在国)以外居住超过12个月的人。”相对这个定义,我国“华侨”认定的条件是否应适应侨情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建议认真研究。

二、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华侨国内权益保护的范围不仅是投资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权益,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结社权等政治权益,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益,出入境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立法时应当予以全面考虑。如选举法规定,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但许多华侨因在国内没有户口或工作单位,无法确定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从而无法选举或参选人大代表。

三、华侨证件的法律效力。华侨出国时被注销了户口和身份证,虽然国家已有法律规定,华侨在国内办理社会事务可以凭本人护照在国内很多地方证明其身份,但实际上华侨凭护照仍无法直接办理公司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

四、华侨的优惠待遇问题。华侨作为特殊的中国公民,在计划生育、出境入境、税收减免等方面是否应享有一些适当照顾等,都需要予以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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