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种业高度重视,作出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并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总目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外在约束,更是我国种业自主创新、种源自主可控的内在需求。为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不足,有效解决品种权保护存在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保护弱”的问题,为我国种业振兴和南繁硅谷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种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组成,且形成于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层次较为繁杂,缺乏一定整体协调性,已难以满足当前我国育种创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依法享有专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主要就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进行规定,无法为作为民事权利的品种权提供全面系统保护。如果制定、出台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其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具有超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仅代表行政管理规则的特殊意义。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宣告实施严格品种权保护的国家承诺,以公开透明的授权条件,快速高效的审查速度,严格准确的执法和司法保护,以及符合国际规则的技术标准,确保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激发育种企业的创新本能,吸引全球的先进育种技术与优秀种质资源,促进我国种业振兴。
二、为品种权人侵权取证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品种权侵权取证难是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关键难题,主要原因是现行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品种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存在局限性。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突破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以UPOV1991(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文本)为基础对品种权保护的权利结构予以改造,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有助于提升保护水平,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的问题。
三、有效提升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品种多而不优、同质化问题严重”的问题。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缺失是造成品种遗传背景相似度较高,差异化品种少的重要原因。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种子法,已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但仍有待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完善实施细则,切实将原始品种权的权利控制延伸到相应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和依赖性品种,有效强化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真正促进育种技术发展。